(2022)粤0115民初5316号
广州胜怜商贸商行: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和运桂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胜怜商贸商行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15民初53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1.被告广州胜怜商贸商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广州和运桂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000元;2.驳回原告广州和运桂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广州和运桂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275元,被告广州胜怜商贸商行负担275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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