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11民初31186号
叶炜贤:
本院受理原告曾炳贤与被告叶炜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11民初31186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叶炜贤向原告曾炳贤支付货款、泵车费用及补充运费共152960元;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叶炜贤向原告曾炳贤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152960元为本金,自2021年2月1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标准计算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曾炳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62元,由原告曾炳贤负担172.5元(已交纳)、被告叶炜贤负担1889.5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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